父亲去世后,儿子起诉与父亲同居十几年的老太,认为房产应由自己全额继承,要求老太搬离。共同生活期间,老太十年如一日悉心照顾患病的老汉,只因为缺了一纸结婚证,她就不能享有继承份额和居住权吗?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,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因刘老太与张老汉形成同居关系,案涉房屋系张老汉与刘老太同居期间取得,依法应当认定为共有。(顾建兵 吉雨鑫) ■法官说法■ “同居关系虽然有别于婚姻关系,但是对于双方均无配偶、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非婚同居关系,若当事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的同居生活,相互扶持、相互协作甚至生儿育女对于这种非婚同居关系,以及由同居生活产生的家庭关系,可以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,如非婚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以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有关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。 非婚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婚姻关系,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,若双方有财产协议,则依照相关协议;若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,原则上分别所有。
2024-05-14 00:27:46 来源:地方新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