石女士称,其误碰广告弹窗在某网络平台上定了酒店住宿,但是网络平台拒绝取消订单,也不能延期,在未实际入住的情况下扣除了3082元。石女士诉至法院,要求网络平台退还预订的房费。近日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该案,判决驳回石女士的全部诉请。石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对网络交易有一定的认识,石女士自述其支付方式为免密支付,这是对其权利的合法支配,不能因下单便利归责于网络平台。网络平台为石女士提供酒店预订的相关信息服务,在石女士提出取消订单的需求后,积极与酒店沟通,及时反馈沟通意见,在履行网络服务合同中无过错及违约情形。石女士提交了酒店住宿的订单,该订单明确不可取消并在交易网页进行了提示,因此石女士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,若未实际按时入住酒店,订单也不予取消且不退费。故法院驳回了石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