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前,李先生使用一款专业的开源大模型绘图软件,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一张图片。李先生为图片打上“AI绘画”的标签后,将它发布在个人社交平台上。网友刘女士看到图片,对李先生的署名水印进行裁切后,将图片用作自己网文的配图。李先生认为刘女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,遂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。 涉案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?“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,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、设置参数对画面进行了设计,并继续增加提示词、修改参数,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,体现出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。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,具备‘独创性’要件。”朱阁介绍,“这些都需要原告的智力投入,涉案图片应属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‘作品’范畴。” 谁是涉案图片的作者并依法享有著作权?针对这一问题,朱阁进一步向记者解读,“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,而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,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,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。”